海南省民族博物馆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南省民族博物馆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英文译名 Hainan Ethnographic Museum Cultural Volunteer Service Team,缩写为HVT)。
第二条 本会受五指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接受五指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办公室业务指导和五指山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五指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五指山市委。
第三条 本会是由依法成立的乡镇、学校志愿者组织,专业或行业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致力于倡导“行善立德”的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促进本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发挥“联合、服务、促进、交流”职责作用,普及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素质,为推动五指山的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会在宪法、法律和《五指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五指山团市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贯彻落实《五指山市志愿服务条例》,负责指导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开展。
(二)承担党和政府与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相关事项。
(三)发挥业务发展龙头作用,联合全市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并提供管理和服务,承担志愿服务组织规范、自律职能。
(四)规范本市志愿服务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将“志愿海南”服务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网络平台。
(五)支持和培育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网络、队伍体系和工作阵地。
(六)起草和落实全市志愿服务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统一规范全市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服务记录、激励回馈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项目体系,完善志愿服务项目的研发、实施、评估工作。
(八)开展志愿服务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工作意见与建议,积极推进市内外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团组织建设工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在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副会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用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理事。荣誉会员担任理事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体。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和罢免秘书长;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3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作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同意或邀请个人会员、有关领导和社会人士担任本会理事。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理事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执行理事会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受理事会委托,秘书长对外可代表五指山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对外代表本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企业、个人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利息;
(三)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修改后的章程,经共青团五指山市委审查同意,并报五指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五指山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五指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五指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