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族博物馆进馆拍摄须知
来源:
日期:2026-07-15 14:37
为规范本馆拍摄及影像传播秩序,保护民族文物安全,严守意识形态工作底线,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与场馆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所有进入本馆区域(含展厅、公共通道、庭院、楼梯间等)开展拍照、录像、直播、影视取景、短视频录制等影像采集及网络传播行为的个人、团体、媒体及自媒体从业人员。
第二条
个人非商业拍摄规定
观众可使用小型便携设备开展个人、非商业、非直播性质的纪念拍摄。展厅全域严禁使用闪光灯、补光灯、反光板等强光设备,严禁使用激光笔照射展品。未经馆方许可,禁止使用三脚架、稳定器、滑轨、专业灯具、无人机等各类辅助设备。
第三条
非个人拍摄审批规定
商业拍摄、自媒体直播、媒体专题摄制、影视取景等非个人纪念类影像活动,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本馆提交书面拍摄申请函(邮箱地址:hnsmzbwg@163.com)。申请函应明确说明拍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名单、器材清单及传播平台。经馆方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凭申请函,到游客中心核验拍摄人员及器材后,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开展拍摄活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与传播规范
本馆文物影像、展陈图文、场景设计等均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馆方授权,严禁将拍摄素材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商品宣传、付费内容等),所有拍摄及传播内容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禁传播歪曲民族历史、制造民族矛盾、伤害民族感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预约拍摄单位应在拍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拍摄影像素材和成片提交我馆审核备份。拍摄单位对播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拍摄行为规范
拍摄过程中不得影响其他观众正常参观,不得长时间占用参观通道、公共空间及最佳观展位置;不得倚靠、触摸、挤压、拍打展柜、模型、雕塑及各类展品,不得翻越围挡护栏。禁止一切可能造成馆内展品、设施、建筑损伤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处理
违反本须知规定的,馆方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其删除违规拍摄内容。对拒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参观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及其单位,将被本馆“不文明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不得预约入馆,造成文物、设施、建筑损坏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海南省民族博物馆,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民族博物馆
2026年7月15日
原文 | 陈列群工部
编校 | 蒋林利 杨一帆
审核 | 韩 辉
审定 | 陈 佩